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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在考虑审级制度改革时要关注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发布时间:2017-09-07 09:36:17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江必新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暨“司法改革与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修改理论研讨会”上作主旨演讲时建议

在考虑审级制度改革时要关注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司法改革与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修改理论研讨会”上发表了题为“关于审级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的主旨演讲,提出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和现实,在考虑审级制度的改革时,关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更好提升司法质效。
  江必新指出,在过去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内部请示制度广受社会关注甚至受到批评。为了解决这一制度带来的司法纠错成本较高等问题,可以考虑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时,深入研究飞跃管辖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吸收这些制度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案件方面的积极因素,丰富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推进裁判尺度的统一,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江必新建议,人民法院组织法在修改过程中,可以考虑研究和论证赋予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独立审级功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他指出,从2016年全国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所办理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和相应比例来看,如果这些案件都进入到二审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成本都会增加。要充分立足我国国情,在进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关注在基层法院设立上诉庭来审理针对人民法庭裁判上诉案件的相关研究。
  江必新建议,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时,可以在充分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研究适当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独立审级功能的可行性,以更好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功能,并不断优化和完善跨区域法院的设立条件和案件管辖范围。
  江必新建议,科学合理设定不同审级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条件要尊重司法规律。要不断加强中级、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促进纠纷在法定程序内得到妥善解决,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记者 罗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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