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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 09:25:27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2011年1月1日实行,2017年7月31日第1次修订,2018年8月29日第2次修订)
  (2018年8月29日法研所2018年第5次所务会审议通过)
  为促进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加强博士后人才培养,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结合博士后工作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成立博士后学术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博士后工作站的重大学术发展规划,指导每年度博士后的招收、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站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受理申请、进站考核、在站管理、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等工作,并负责拟订博士后招收工作方案、规章制度等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实行导师指导和博士后工作站统筹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博士后导师由最高人民法院及部门在职领导和专家担任。导师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 博士后的进站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博士后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与法律;
  (二)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具备与研究课题相关的专业背景;
  (四)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或者将于本年度获得博士学位。
  第六条 不招收在职博士后。
  第七条 申请博士后的人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研究计划书》;
  (三)单位意见(统招统分的博士学位获得者,需提供学校就业中心的意见;无劳动人事关系人员,需提供所在人才服务机构档案存放证明或者档案暂存单位存放证明);
  (四)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扫描件;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交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出具的博士学位认证扫描件;本年度应届博士生于毕业后及时补交;
  (五)博士学位论文及3篇学术研究代表作的电子版;
  (六)两位相关学科博士生导师推荐意见,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
  (七)身份证扫描件;
  (八)三级甲等医院体检证明。
  第八条 进站博士后凭《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在指定的时间到博士后工作站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博士后入站资格。
  第三章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
  第九条 博士后须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的规章制度以及博士后协议书的规定。违反规定者,博士后工作站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博士后驻站全脱产工作时间为2年,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录通过时间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博士后应按照《法研所博士后科研管理办法》规定,完成一定的研究任务,并在进站6个月内参加开题、12个月后参加中期考核、出站前1个月参加出站考核。
  第十二条 拟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包括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的博士后,必须以各自出站报告的课题(或者与出站报告研究领域密切相关的课题)进行申请,否则博士后工作站不予审批通过。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时,申请人数超过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配给博士后工作站资助人数的,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资助的博士后可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参加中期考核或者出站考核后,将中期考核或者出站考核报告中最有价值、最具创新性的部分编写成2千字左右的文章,2周内报送至博士后工作站。
  第十五条 博士后应积极参与法研所的学术活动,加强和导师的联系,要求博士后每半年和导师联系交流3次以上,并要将联系时间、方式、导师的反馈意见进行记载,在年中和年底向博士后工作站报告。
  博士后参加院外各种学术活动,需向其所在处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博士后工作站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站鼓励与支持博士后协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以及院外其他部门从事与其研究专题直接相关的工作,以积累经验和素材,开拓视野,提高研究水平。
  第十七条 博士后协助其他部门工作的,应由博士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博士后导师推荐,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注明协助工作项目和协助工作时间,然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收齐所有材料后,再报送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协助其他部门工作期间,应当及时向博士后工作站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内容保密的除外)。协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在结束后的1周内将书面总结报送博士后导师和博士后工作站。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协助其他部门工作时,为完成该部门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原则上由该协助部门解决。通过博士后工作站获得资助的,亦可以从资助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博士后协助其他部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自出站或者退站之日起3个月内将户口从最高人民法院集体户籍中迁出。若不按期迁出,法研所会同有关单位将其户口退回原籍或者转至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自出站或者退站之日起3个月内将人事档案迁出。若不按期迁出,法研所会同有关部门将其人事档案退回原籍或者转至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士后工作站有权中止其研究工作,并在书面告知博士后或者公告后对其作退站处理:
  (一)进站半年内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或者进站后从事诉讼业务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考核或者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或者不遵守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无故缺勤连续15日以上或者1年内未经允许累计缺勤1个月以上的;
  (六)因病连续请假6个月以上或者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日的;
  (七)延期1年后仍未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协议期满,逾期3个月不办理出站手续的;
  (九)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章 博士后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为博士后提供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
  符合公寓租住条件的博士后进站时可以办理公寓入住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站根据博士后完成科研任务的情况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向其发放研究补贴。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凭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教委开具的介绍信,为子女办理幼儿园入园、就读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者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可以向法研所申请评定助理研究员。经申请获批后,自入站之日起认定其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对在原单位已获评其他中级职称的博士后,考虑到其职称衔接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任为助理研究员。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完成10万字以上的《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且查重率控制在20%以下;必须提交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其成果应以法研所为第一作者单位,且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与博士后导师合作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可以视为第一作者)。
  博士后在站期间依托博士后工作站申获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分别申获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只能折抵1篇),应以法研所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可以折算1
  篇中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 1部独著可以折算1篇中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编著、教材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中文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以博士后进站时的版本为准)。
  第三十条 博士后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提前3个月出站:发表4篇以上中文核心期刊;《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符合出站要求;出站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
  第三十一条 提前出站的博士后,自办理出站手续之日起,博士后工作站终止向其提供劳务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2年内未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在2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书面同意并获得博士后工作站的批准,方可办理延期出站程序。申请延长的期限最多为1年。博士后延期1年后仍未完成研究工作,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对其作退站处理,并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站负责组织博士后出站考核,出站考核应聘请5名以上院内外专家对出站博士后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出站考核“优秀”的评定标准为:
  1.《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通过专家匿名评审;
  2.公开发表CSSCI期刊论文2篇或者公开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3篇,且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二)出站考核“良好”的评定标准为:
  1.《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通过专家匿名评审;
  2.公开发表CSSCI期刊论文1篇或者公开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且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出站考核“合格”的评定标准为:
  1.《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通过专家匿名评审;
  2.公开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者公开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且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登记出站去向时以接收单位签署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意见表》为准。博士后凭有关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户口的迁出和落户手续。博士后期满出站未办理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办完出站手续后,应将离站通知单交到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将博士后的户口和人事档案转至其出站后的单位。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招收博士后缴纳项目经费3 万元。博士后项目经费须在入站报到时一次性缴纳。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申请延期出站需缴纳项目经费1万元。缴纳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博士后日常经费。
  第三十九条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其缴纳项目经费不予返还。
  第四十条 博士后工作相关费用的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参与相关研究工作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法研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