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日实行,2017年7月31日第1次修订,2018年8月29日第2次修订)
(2018年8月29日法研所2018年第5次所务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在站博士后的科研管理,充分调动博士后参与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博士后研究水平,增强整体科研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出版或者获奖的科研成果称为博士后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作者单位不含法研所的,一律不予统计。
第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依托法研所申请的各种研究课题项目所形成的科研成果,必须以法研所进行署名,并按照相关要求标明资助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第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除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外,应当认真完成博士后工作站和合作导师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必须提交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其成果应以法研所为第一作者单位,且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与博士后导师合作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可以视为第一作者)。
博士后在站期间依托博士后工作站申获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分别申获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只能折抵1篇),应以法研所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四条 博士后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可以折算1篇中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 1部独著可以折算1篇中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编著、教材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中文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以博士后进站时的版本为准)。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站和合作导师可以根据需要为博士后安排一定的工作量,并对博士后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研究进展等作出综合评价,纳入到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工作量的统计。
第六条 博士后进站6个月内根据博士后工作站安排,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书》并按时参加开题报告会。
第七条 博士后进站12个月后进行中期考核。它主要由专家组对博士后进站以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研究进展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第八条 博士后须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在出站前完成10万字以上的《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应为原创性科研成果(查重率控制在20%以下),具有学术创新性,并应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第九条 出站前1个月进行出站考核。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发表论文及出版著作等清单。
第十条 博士后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以及出站考核应聘请5名以上院内外专家对博士后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填入相关表格。
第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站设立“优秀博士后奖”,针对在站期间表现优秀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进行奖励。“优秀博士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开发表CSSCI期刊论文2篇或者公开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3篇,且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被评定为“优秀”等级。
获奖者由法研所统一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站设立“优秀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奖”,针对具有重大价值研究工作报告的博士后进行奖励。
获奖者由法研所统一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为调动博士后的科研积极性,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获科研奖项、重大科研成果经专家组认定后,给予适当奖金。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以法研所为作者单位发表科研成果必须要遵守学术规范,如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博士后工作站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退站处理,已出站的按程序注销博士后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法研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