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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 09:52:36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2017年8月1日实行,2018年8月29日修订)
(2018年8月29日法研所2018年第5次所务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博士后公寓管理,提高博士后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公寓由法研所博士后工作站负责安排和实施管理,受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行装局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条 博士后公寓提供给法研所博士后使用。
  第三条 博士后向博士后工作站提出入住申请,由博士后工作站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入住时间,并开具博士后公寓入住通知单。
  第四条 博士后凭入住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缴纳公寓租金(按院行装局相关规定执行),并缴纳公寓押金2000元。在博士后办理退租公寓手续后,该公寓押金(不计利息)给予退还。
  第五条 2位博士后住1套公寓。本公寓只作为博士后驻站期间居住和生活使用,不得擅自调换、转租和转借。一经发现,由博士后工作站无条件收回该公寓,并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入住博士后必须遵守博士后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月缴纳公寓租金,并付清自己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电视、上网、保安保洁费及其他设施费用(如电梯设备维修费等),服从博士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博士后在入住后应爱护公共财产和室内的一切设施,严禁擅自改变公寓结构和拆卸室内设备、设施,对于人为造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八条 博士后在入住后应讲究卫生,保持公寓整洁、安静和文明。
  第九条 博士后公寓租期为2年(若博士后延期出站,则不再提供博士后公寓)。为提高博士后公寓居住使用率,博士后驻站期满或中途退站的,应在办理出站或者退站手续后的1个月内搬出博士后公寓,逾期不搬离者,按院行装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搬离博士后公寓时,博士后和管理人员共同检查博士后公寓完好情况,清点设备、设施,如有缺损,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研所负责解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