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型诈骗罪案中,案发前以利息名义给付的钱款应折抵未付的本金,以确定最终的诈骗数额。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或者结婚登记时身份信息填报错误的,属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不影响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未离婚、婚姻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婚姻登记未被撤销前,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属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并委托处置,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被委托人已经着手处置危险废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对其未能得逞的部分,应认定构成共同犯罪的未遂。
行为人为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通过网络QQ聊天等方式,在异地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要求被害人将相关淫秽照片传送给其观赏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在因检察院抗诉而启动刑事二审程序,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抗诉意见书中提出了下级检察机关提交抗诉书中并未涉及的抗诉意见时,因抗诉主体系下级检察机关,且支持抗诉意见书系上级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不属于法定期限内抗诉的情形,故法院对该项支持抗诉意见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对方当事人是否持有证据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公平原则为指导进行综合认定。在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成立的同时,也要兼顾当事人主张的合理性问题。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权消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现有法律条件下,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应根据“分娩说”认定代孕母亲为生母,有血缘关系的委托父亲认领的,应认定为生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及意图,其子女范围可扩大解释至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婚后的非婚生子女,其形成要件为同时具备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和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故,与代孕子女生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养育母亲可基于其抚养了丈夫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及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而与代孕子女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代孕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影响对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给予同等保护,在确定其监护权归属问题上应秉承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防范和遏制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关键在于识别、认定和制裁三个环节:首先,应结合案件的诉讼背景、诉讼基础、诉讼证据和诉讼行为四个层面,形成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其次,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并借助司法鉴定等手段,构建直接针对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的证据系统进行审查确证;其三,加强民事制裁与刑法修正案(九)之虚假诉讼罪的有效衔接,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威慑和打击力度。
在公司解散诉讼中,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应指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出现严重障碍,而非指公司出现亏损、资金短缺等经营性困难,司法裁判中应侧重审查公司是否出现人合性障碍。
材料商向建筑施工企业主张材料款案件中,既要考虑材料商对其交易对象、交易风险应尽的判断和注意义务,又要考虑建筑施工企业在管理工程项目中对于管理人员选任上的注意义务,还要兼顾对建筑行业的规范引导,权衡各方利益后作出何种利益优先保护的判断。故此类案件的裁判方法可以参照有权代理——无权代理的追认——表见代理的递进式适法思路。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该非货币财产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以及可评估作价。商品经销权不是法定的财产性权利,不具有可转移性,对其评估作价缺乏法律依据。以经销权出资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行政协议中的当事人双方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作为相对方不享有此种权利。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享有的这种行政优益权还体现在当行政机关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应只赔付相对一方当事人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不包括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商品房“网签”行为的实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政机关对商品房交易信息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网签”登记信息的准确与否,直接关涉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当事人“网签”行为无效或“网签”信息为虚假时,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虚假的“网签”行为时,行政机关有义务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撤销“网签”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确定力包括实质确定力和形式确定力,实质确定力设定了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作出与已经存续的行政行为相反的行政行为的义务,形式确定力设定了行政相对人不得就已经具备不可诉请撤销性的行政行为再申请撤销,以及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和公共利益自行撤销的义务。经复议维持的行政裁决,对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产生实质确定力,且裁决和不服裁决的复议,性质上都是类似于诉讼的准司法行为,相较其他行政行为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可信赖性,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撤销或变更。同时,已经经过起诉期限的裁决和复议行为产生形式确定力,争议双方亦不能诉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