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管理办法
(2017年7月3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管理,增强人民法院调研能力,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充分发挥课题在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保障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课题管理实行三级负责制:课题主管部门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监督课题研究进度,提供研究保障;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负责课题的具体研究工作。
第二章课题选题与招标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年初向本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广泛征求课题选题的意见建议,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本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选题题目。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每年4月底之前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媒体上公布年度课题的招标公告,通知有关单位申报。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进行课题申报。
第六条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优势或者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课题主持人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三)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人、财、物保障条件;
(四)课题组成员需三人以上;
(五)课题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无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每次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可作为一个课题组成员。单纯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可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组。
申请人就内容相同或类似的课题已在其他单位申请立项后,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的,对其申报不予接受。申请人上一年度承担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尚未按期完成的,对其申报不予接受。
第八条课题申报由最高人民法院课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审核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九条课题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申请书》等有关申报材料,形式要件齐全;
(二)课题组的整体研究力量较强,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或对课题研究现状比较了解,具有完成课题的能力;
(三)课题组拟定的调研方向正确,构思合理,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课题成果具有时效性和实效性,转化预期明显;
(五)课题组拟定的进度计划符合实际,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人民法院与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的项目或申请单位有配套资金资助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一项课题原则上由一个课题组承担;如果两个课题组能够形成优势互补的,也可以由两个课题组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课题申报的评审结果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书面通知立项课题主持人,并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媒体上公布。课题申报未通过评审立项的,不再另行通知。
第三章课题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课题实施应当结合审判实践,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多学科的结合和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攻关,力争使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为每个立项课题指定相关业务部门作为指导单位。
第十四条课题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召开开题论证会,研究课题调研思路、重点内容、实施方案等内容,形成开题论证报告,并报最高人民法院课题主管部门。课题主管部门或者指导单位可以派员指导开题。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课题主管部门在课题研究期间开展中期检查,指导、督促课题组的研究工作。
课题主持人应当按要求报送《课题中期检查报告书》,对课题研究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事项作出报告和说明。中期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当面或者书面听取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汇报调研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遇到的困难或问题等重大事项,也可以采取座谈形式。
第十六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课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课题验收前,课题组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专家论证会,在课题研究领域内邀请至少3名以上专家,就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课题主持人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课题主管部门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报告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进展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课题主管部门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课题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向最高人民法院课题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每次可延期半年。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课题验收
第二十条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当按要求填写《课题结项报告书》,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不少于三千字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课题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鼓励以决策咨询报告作为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专著类成果应当不少于十万字,非专著类成果不少于三万字。
第二十二条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为: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课题对有关问题分析深入,研究论证充分有力,资料系统翔实;
(三)符合学术规范,不存在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课题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第二十三条课题成果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优秀是指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较高的学术价值或者实践应用价值;合格是指研究成果有一定创新、一定学术价值或者实践应用价值;不合格是指研究成果缺乏理论和实践应用价值。
课题验收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课题结项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验收结果不合格的课题,最高人民法院课题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课题实际情况,决定延期验收。延期后的课题成果经鉴定仍不合格的,作出不通过验收的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成果未通过验收的,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
第二十五条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课题主管部门作出撤销课题项目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列入课题研究诚信记录,课题主持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
第五章课题经费
第二十六条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课题组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在课题申报被批准后,拨付课题承接单位50%的资助经费;课题验收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再拨付剩余资助经费;课题延期后验收结果仍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限于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如下费用:
(一)资料费,是指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是指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开展境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四)会议费,是指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者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五)境外合作与交流费,是指赴境外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六)设备费,是指购置或者租赁使用外部机构设备的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方面的劳务费用;
(九)印刷费,是指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是指对课题主持人所在机构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资助额的百分之三。
(十一)出版费,是指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用于支付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出版的费用。
(十二)其他按找国家财务有关规定可以支付的费用。
第六章课题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鼓励课题成果向司法实践转化,为全国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案件审判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服务;向司法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法律人才服务;向社会各界转化,弘扬法治精神,为提高全民族法治意识服务。
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的研究成果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或者课题组成员有将该成果应用于研究和使用的权利。
课题成果验收前,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得公开发表调研成果,不得就调研的核心成果接受媒体采访。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课题主管部门结合课题成果验收情况,每年度将符合出版条件的课题成果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成果文库》予以出版。
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经最高人民法院课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公开发表、出版或者向有关部门报送研究成果,并应当以特别声明或者起始加注等显著方式标注课题编号,说明系最高人民法院资助课题。
第三十二条为拓宽课题转化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课题成果要报制度,每个课题在申请结项前至少应提供一份五千字左右的成果要报。
最高人民法院择优向中央有关部门报送,推荐在重要报刊杂志上发表。
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网开辟专栏,建立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历年项目成果数据库,方便各级人民法院查阅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课题研究成果评价奖励机制,对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和促进应用法学研究具有创新意义,被领导机关采纳、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取得应用转化效果的课题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