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研究成果 > 法院组织制度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法院组织制度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7 11:01:58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法院组织制度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方斯远
  内容摘要
  本报告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针对我国法院组织制度改革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为我国下一步的改革提供借鉴参考。本报告主要结论如下:
  1、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在未来仍然应当以考训模式为主,市场模式为辅。遵循省级统一招录,在基层法院任职一定年限的法官助理,再从中择优选任为法官的路径。助理审判员宜在未来取消,但在过渡期内,可在基层法院保留助理审判员的设置。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宜以法院成员为主,但主席可由不兼任法官工作的法学学者担任,应当与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分设。
  2、作为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官晋升制度,目前宜在遵循《法官法》确立的四等十二级框架下,确立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的等级制度,以法官等级作为确定法官待遇、任职法院的依据。但将来宜减少等级和级别的设置,淡化法官的官等色彩。
  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巡回区的设置应综合考虑省际间司法纠纷的状况、案件量、区域面积;受案范围应包括巡回区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与刑事申诉案件;法官应当从本部的资深法官中遴选,并确定一定的巡回轮换期;法庭不设审委会,法官随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但对于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应移送本部。
  4、对于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因地方化导致的监督不足与行政化导致的监督过度并存的状况,改革宜合理配置纠错与统一法律的职能,并辅之以法院选任、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改革,重塑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合理的监督、指导与考核关系,进而促进法院层级之间的良性互动。
  5、由于错案的客观存在,对法官审判责任的追究以及行为监督是必要的。但必须强调责任追究的法定性和程序性,设定科学的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以平衡司法独立及自由裁量的必要性与严格司法责任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院组织初任法官法官晋升上下级法院巡回法庭法官责任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