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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设置体制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一个框架性的体系思考

发布时间:2017-12-07 11:04:51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我国法院设置体制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一个框架性的体系思考
姓名彭何利
  中文摘要
  近十五年来,法院设置体制改革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本文从我国法院设置体制的渊源演变着手,通过比较国外不同的法院设置模式,总结各国法院设置体制的一般特点和基本规律,并结合我国的具体现状,分析我国法院设置体制改革的基本构想和现实方案,并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本文除导论外,正文共有三章。第一章从我国法院设置体制的历史渊源着手,将现代法院的组织体系建设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清末,在内忧外患的压力下,被迫变法修律,启动司法组织现代化的改革,全面推动各级新式法院的建设,出台了许多相应的改革措施。无论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各级审判厅设立的标准、法官的选任标准,还是新式法学教育的创办,其理念与制度都无疑具有先进性与创新性。但是,在缺乏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国力支撑的基础上,此种改革注定是无法成功。民国时期,在继承清末制度框架和移植外国法院设置的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现代法院组织体系的发展。一是与清末相比,新式法院无论是在形式还是数量都有较大的变化,历届政权都不断推动普设计划,只是在不同的时期机构名称与审级有所不同。特别是以行政法院为代表的专门法院的建立大大丰富了现代法院组织形式。二是在吸收前清经验与外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基础上,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打破行政区划,加大了地方法院分厅或分庭的建设力度。三是民国司法经费完成了国家化的改造,由中央经费统一支付。四是对法官资格条件、任用程序与保障制度等进行了完善。然而,历史进程并非一帆风顺,此时时局动荡、政权迭起、军阀割据、财政匮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现代法院组织机构的建设注定将在曲折中发展,许多改革措施并未达到实际效果,党化和行政化十分严重。新中国成立后,重启了法院组织体系现代化的历程,根据自己的历史经验与政治理念,建构出一套不同以往的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特点的法院组织体系。这套组织体系的制度框架是在移植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框架的背景下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院组织体系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制度框架暴露出许多的弊端,行政化和地方化日趋严重。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现存法院设置体制问题重新审视,革除现存的各种积弊,实现新旧体制的成功转型。
  第二章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分别分析甄别了英、美、德、日四国的法院设置模式。从传统到现代社会的转型中,四国都在努力探索理想化的法院设置模式,并在不断地变革与创新当中。由于国情不同,各国的法院设置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也呈现出普遍性的规律。一是在审判机构的设置方面,体现了独立性、灵活性与专业性。二是四国的普通法院设置都打破了行政区划的限制,主要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案件数量、法官人数等因素合理设置与调整法院数量。三是加强基层法院的功能,促进案件分流,如建立简易法院或法庭处理小额或轻微案件。四是通过专门法院或专门法庭的建设,强化法院的专业性,提高审判质量。在构建新型法院管理模式方面,伴随着各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案件量不断增长。为此,法院管理体制的创新与改革成为解决诉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突破口。各国纷纷设立了新的管理机构,如英国和德国的司法部、美国联邦和州层面的司法行政管理局、日本各级裁判所的行政事务局等。这些机构的设立使司法行政管理走向现代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总体来看,英德采取的是外部行政型管理模式,美日则采用的是内部自治性管理模式,即在法院内部设立独立的司法行政管理局负责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在这两种不同的模式下,集权和分权程度略有不同。但无论是哪种模式,都是十分强调审判权与法院管理权的分离。在各自的组织系统内,审判活动和法院管理活动遵循着不同的运行规律。
  第三章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当前我国的改革举措进行了述评,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改革措施的具体建议。针对我国法院设置体制中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的诟病,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的战略部署,为未来我国的法院设置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对审判权和法院司法行政权两大板块的内容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从而促进我国现行法院设置体制的升级换代。两大板块有着不同的权力属性,因而遵循着不同的逻辑架构和权力运行规律。二者权力和职能的合理配置决定着法院的有效运行。无论各国的政体如何,审判独立和职能分离是现代法院组织体系建构的基本原则。中央公布的一系列改革方案都体现了这两项基本原则。但目前理论研究十分薄弱,为成功推进相关改革,需要完善司法权配置理论、法院组织和管理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指导改革方案的实践。而在改革实践中,从中央到地方正在探索新型的审判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模式。然而,无论最终采取何种模式,都将有不同的优势和劣势。因此,笔者认为,应在选择一种集权为主、分权为主或二者结合的模式的基础上,打造一种新型的“应变”模式。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院设置;司法管辖区;审判权;法院管理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