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研究成果 > 著作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理论冲突及协调机制研究

著作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理论冲突及协调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7 11:12:34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著作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理论冲突及协调机制研究
易健雄
  内容摘要
  本文综合采用了实证研究、历史分析、比较研究、逻辑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展现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著作人格权制度与民法人格权理论的冲突,考察了著作人格权制度在实践生活中的运行状况,梳理了民法人格权与著作人格权的缘起与发展,探查了著作人格权的构造及现行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内在缺陷,进而提出了相应的修法建议。
  第一章列出了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人格权的规定与民法人格权理论相冲突之处,引出拟研究的问题:著作人格权当真属于民法人格权?民法人格权与著作人格权该当如何?二者之间的冲突该如何解决?
  第二章梳理了民法人格权的理论渊源,探查了民法人格权的内部构造,发现:(1)作为主体基础的人格不同于人格权客体的人格;(2)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为内在于主体的固有属性,不同于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社会属性;(3)自然人的固有属性因内在于主体而不能权利化,又因其无从积极支配而无需被权利化,可适用“人之本体保护”模式;(4)自然人的社会属性并非内在于主体故有被权利化的可能,得适用“权利保护”模式;(5)人格权的客体即为自然人的社会属性,相对于固有属性来说,其与主体并非完全不可分离。
  第三章梳理了著作人格权的理论渊源及实在法,考察了著作人格权的构造,发现:(1)英国虽是现代版权观念的发源地,但并未能孕育出“著作人格权;(2)法国提出的“精神权利”(droitmoral)概念与德国展开的“人格权”讨论互相影响,彼此结合,共同促成了“著作人格权”理论;(3)在对著作人格权的理论探讨中,先后产生了基尔克的“一元论”、科勒的“二元论”与现代“一元论”、现代“二元论”;(4)到20世纪中期左右,相伴而生的民法人格权与著作人格权均得到了实在法层面的承认;(5)版权体系国家习惯于以普通法来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在立法层面给予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极其有限。
  第四章回顾了民法人格权的根本特征,发现在统一的“人格权”的表述下,实际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人格权:一种是诸如“生命权”、“健康权”等技术意义上的“人格权”;另一种则是诸如姓名权、名誉权等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著作人格权则具有无财产性、也无专属性的“怪异”特征,实际承载了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公共利益等多重利益的保护任务,难为民法人格权所涵盖。集多重利益于一身而仅被定性为单一性质,并试图以民法人格权为其归宿,这注定了著作人格权的“理论性质”与其“现实本性”的不合。
  第五章厘清了“作者――作品”这一基本关系,揭示了我国现行著作人格权制度的
  理论基础--以“作品体现作者人格”理论为指导,放大作品与作者之间精神联系的同时却忽略了署名、发表行为所含有的财产权方面的意义,进而提出了将著作人格权从著作权体系中剥离出去并改称“作者人格权”的修法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人格权;人格权;著作权法;人格;作品;作者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