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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运行下新型审判机制的研究范式

发布时间:2017-12-07 11:21:24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互联网法院运行下新型审判机制的研究范式
邓恒
  互联网与司法审判是一项值得研究和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司法和审判电子化,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之车两轮、鸟双翼。2017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智慧法院建设专题座谈会”上指出:“突出主攻方向,加快建设智慧法院”。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如同赋予行使司法审判权一套先进的“硬件”,要使其应然状态得以充分展现,甚至发挥到极致,尚需辅以与其兼容的一套“系统软件”,即应用于互联网法院的新型审判机制。
  一、研究互联网新型审判机制的现实性
  互联网使得“圆形的地球”变成了“平的世界”,它以摧枯拉朽之势冲击传统产业,改变和重塑世界图景,司法审判也不例外。换言之,科技改变司法,互联网技术发展催生“互联网+司法”,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已经成为互联网技术影响司法审判的主要体现。毋庸讳言,在互联网信息时代背景下,司法审判之新型机制以及互联网法院的创设与全面运行乃大势所趋,与此同时需要我们辅以更新司法理论和理念,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新型审判机制和规则。
  互联网环境下审判机制的与时俱进及涤故更新已经迫在眉睫,世界各国都在寻求解决之道。例如,为契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标志庭审智能化的新时代到来。此外,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中所涉及的信息大数据、云计算、同步语音识别转化等技术,就庭审和案件评议等多项智能技术开发项目与技术开发者达成合作。再从国外司法制度发展来看,2001年美国密歇根州建立一个完全虚拟的网络法庭,即“赛博法庭”;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电子送达、网络庭审;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电子化及其“E-诉讼法”规则;韩国推行的“电子法庭”等,无不表明司法审判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推进如火如荼,且已蔚然成风。
  新司法制度的设立需要夯实的理论基础,互联网新型审判机制所涉及的许多问题还有待深入和系统研究。从国内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来看,对于此类议题研究有所涉及的还不多,但也有介绍域外的实践经验和对国内的现状评述。随着社会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将网络庭审作为庭审方式之一,并且加以立法上的确认,不仅是一种学术探讨,它更是一种现实。正如有学者言:“面对势不可挡的互联网,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应对,积极运用好互联网改进人民法院自身工作,并进一步履行好国家审判职能。”简言之,通过互联网技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深度应用,确保各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同时也会大大降低当事人和社会的诉讼成本,有助于提高司法质效,极大地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效率。
  二、研究互联网新型审判机制的意义与思路
  面对互联网法院建设的需求,传统诉讼程序理论不能完全适用于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处于积极探索过程中,尽管对现代信息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真正安置下来有决定意义的法律基础尚未得以奠定,这恰恰是互联网新型审判机制的研究意义。从国外此类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德国适用E-民事诉讼法之法律纠纷的数量如此巨大,其法律解释和法律应用上将要遭遇到更多困难和意见分歧。尽管如此,各国还是希望现代信息技术能够开启互联网诉讼数字化的潮流,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技术在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上的运用,构建起新时代下的互联网新型民事审判程序和制度。同时,也在互联网新型民事审判活动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认定问题作了探讨,例如电子文档的证明力,还有最严格的程序保障问题。
  但是,这些现有的研究还不足以应对现实需求,也即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遍运用对传统诉讼法和审判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应用下司法审判的实践难题,迫切需要有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建构和新的制度设计。正因如此,互联网与司法审判的课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其一,有助于高效率地解决各类民事纠纷,解决长期围绕我们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降低诉讼成本和节约诉讼资源方面。其二,有助于剖析传统诉讼程序理论在互联网应用下适用之不足,寻找构建互联网新型审判的统一规则,丰富和发展诉讼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开拓学术视野和研究领域,为进一步的理论追问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全新的研究平台。
  与此同时,从国外研究的现状来看,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都处于积极探索中,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也许在此议题上感觉有些无所适从。多样化和发达的互联网经济繁荣了市民社会的行为方式外,也为法律提供了大量的调整对象和司法实践的样本,任何理论的研究都离不开广泛的调研和实践的总结,因此国内对此议题的研究与国外处于同步之外,在实证研究方面更具有一定得天独厚的优势。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赋予此议题更为神圣的重任和使命外,也强调必须立足于本国互联网法院建设的实践,归纳和提炼出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建构起符合互联网技术发展规律和司法规律的互联网新型审判机制是当务之急,也是其应有之义,亦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
  三、研究互联网新型审判机制的主要议题
  法理与应用:互联网新型审判机制的基础理论。这应该是此议题研究的核心。迄今为止,中外法学理论界尚未给出电子诉讼的明确定义。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更适宜信息通讯技术的应用,这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协同性、交互性较强有关。具体而言,互联网新型审判并非是独立的诉讼程序,也并非一种程序标准,它只是强调了信息通讯技术辅助下诉讼的具体形态。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应用于司法更多的是因应时代变革而进行的实践性制度创新,或许还无法在既定的实体法层面获得正当化的法理依据,甚至某些具体制度还会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抵触,但是司法审判的电子化和技术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而且这种趋势还会进一步扩大。因此,我国应当顺应这种客观趋势,对司法实践不断涌现的电子司法操作模式进行抽象概括,将有益的电子司法运作模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实践与规范:国内网上法庭运行的现状与评析。通过对现行的网上法庭试点法院的调研和实证分析,归纳出我国网上法庭在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并且结合域外经验和广泛的调研,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在互联网新型审判机制的司法规范和规则上,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和规则还不足取,应当加强网上法庭处理纠纷的裁判规则之创设。互联网新型审判机制应作为传统审理方式的重要补充而非替代,并从互联网法院审判的定位、启动程序、适用范围、远程作证、证据规则的适用、与传统庭审方式的衔接、配套保障机制的建设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规范。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制度设置与程序优化。在充分认识当前国内网上法庭所面临的问题后,加大对互联网新型审判机制涉及的司法程序和操作规则,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工具应用的可行性和规范性研究。同时,需要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新型审判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套和协调研究。
  生产力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和司法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和顶层设计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技术引领社会方式变革的同时,也正在催生互联网新型审判机制的诞生。只有掌握推动当前社会发展的技术发展规律和实质,同时厘清技术发展规律与司法审判相关问题的关系,才能正确认清和理解司法规律,并且促使互联网技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深度和有效运用,那么诸多当前司法实践问题也能得以迎刃而解。
  本文原刊发于《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30日,第8版。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