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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入口

发布时间:2017-12-07 11:22:19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理顺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入口
李玉萍
  网络犯罪的跨区域性特征使其与我国现有刑事法所确立的地域管辖原则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跨区域的涉众型、多层级链条网络犯罪中,管辖问题已经成为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时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网络犯罪已占犯罪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以每年30%以上速度增长。网络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甚至国家安全,依法有效惩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司法机关的工作重心之一。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网络犯罪的立案难、取证难、抓捕难、追赃难、定罪难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另一方面,网络犯罪尤其是跨区域的涉众型、多层级链条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当前网络犯罪案件管辖面临的突出问题。网络犯罪的跨区域性特征使其与我国现有刑事法所确立的地域管辖原则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并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管辖问题突出。
  一是涉众型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当前,各地法院在审理网络犯罪案件经常遇到以下情形:一是受案法院在通知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时,发现被告人已经被异地(甚至是外省)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或者是已经在异地审判机关接受审判,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二是被告人在接受审判后,又因同一事由被异地法院进行审判。究其原因在于,网络犯罪多是跨地区犯罪,且涉案人数众多,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涉案地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均有管辖权,由此使得同一被告人或同一案件中不同被告人常常因同一事由被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进而导致重复审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公安部下发的通知要求,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应一律立为刑事案件。该通知虽然有助于解决此类案件的立案难问题,但是如果各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加强沟通协调,势必会形成重复管辖并由此进一步加剧审判阶段的重复审判问题。
  二是多层级链条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多层级链条犯罪的管辖问题在网络赌博、网络贩毒贩枪、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中普遍存在。例如,在网络诈骗案件中,根据现有规定,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将诈骗分子抓获后,可以对该犯罪人或犯罪团伙在其他地区实施的诈骗犯罪一并立案侦查,对其为实施诈骗而实施的关联犯罪(如侵犯公民人信息罪)也可以一并立案侦查,但是与其实施关联犯罪有关的其他主体(如向该犯罪人或犯罪团伙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者)以及该主体实施的其他关联犯罪(如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盗窃等犯罪)以及其他向该主体购买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人能否一并立案侦查,实践中就存在争议。究其原因在于,网络犯罪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往往是从下游犯罪出发,层层向上追溯,进而发现犯罪链条上的相关主体及其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从而使得网络犯罪案件的发现呈现出“环环相扣”、“纵横交织”的特点,但是这种侦查模式与现有的管辖规定存在一定冲突,因而容易管辖争议。
  探索完善网络关联犯罪案件的并案管辖机制。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逐渐成为刑事犯罪的新常态,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也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常态问题。为有效解决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应立足网络犯罪的特点,积极探索完善关联案件的并案管辖机制。
  一是涉众型案件的并案管辖机制。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众多的特点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不同地方公安机关根据不同被害人的报案分别立案侦查的情形。对于此类案件,如果不及时进行并案处理,既不能保证对案件事实作出全面、准确的审查和认定,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也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更为重要的是,由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分别进行处理,既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问题,从而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还可能会对被告人的同种漏罪进行并罚,导致加重其刑罚,从而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被告人已经被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已经由异地法院受理,可以按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进行并案侦查。
  二是多层级链条案件的并案管辖机制。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往往只是对犯罪链条上某个环节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如果严格按照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办案,常常不利于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不利于有效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由于网络犯罪案件涉及环节众多且人员分散,大多数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一些重特大团伙案件往往需要动用全国警力协同作战,如果每起案件均按照现有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不仅耗时耗力,且常常会延误侦查时机,导致对犯罪打击不力。针对上述情形,可以按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直接并案处理;对于因存在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而形成的、与主办案件非直接关联的网络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可以报请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并案侦查,或者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为确保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指定并案侦查前,应当及时向同级检、法机关进行通报。
  本文原刊发于《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15日,第二版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