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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7-12-22 14:13:30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执行难之破解
江必新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由“管理”到“治理”的跨越,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一个“关键词”的变化,是治国理政总模式的一种深刻转变,为人民法院有效治理执行难这一顽疾提供了理论指引和方法指导。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治理执行难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格局尚未定型;干预执行和干扰执行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大量存在的“僵尸企业”虽开始尝试“执转破”,但仍退出不畅;财产调查手段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社会诚信体系虽初步建立,但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仍任重而道远;执行队伍力量较之过去虽有所加强,但仍显薄弱;消极执行、乱执行等顽疾仍未得到根治等等。我们面临的使命和积累的经验充分证明,解决执行难问题注定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需要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推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体系和审判执行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上,形成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协同治理、专项治理等多元治理格局。
对话: 中国法律评注的现状与未来
张双根 朱 芒 朱庆育 黄 卉
  导读  在这期“法律评注”专题,我们邀请了三位谙熟法律评注的专家,北京大学张双根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朱芒教授、浙江大学朱庆育教授,由我提问,一起为中国法律评注的现状和未来把把脉。对话的认知起点是:我们属于依赖体系化抽象立法的大陆法系国家,正确、统一的法律适用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法官),不仅能正确把握相关法律概念、法律制度,能掌握统一的法律解释方法,而且能根据在审疑难案件的特殊性,甄别不同的学理通说和司法通说,作出恰当的选择和论证。这种高标准的“有法必依”要求,对于任何法治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都是艰巨的任务,德国法律评注就是为这个任务服务的最好法律工具,它缓慢但是肯定地进入了我们的法律视野。几位学者谈到,必要性不等于可行性,眼下立法、司法判决和学术研究的质量都需要更多进展,才能满足评注撰写的前提条件,加上现有学术体制并不支持壮劳力期的优秀学者沉下来深耕细作,编写规模较大的法律评注的时机尚未成熟。困难是工作的动力,大家表示“摸着石头过河”、边干边想最切实际,期待这些思考和疑惑得到更加内行的回应。

  ——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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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