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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4辑裁判要旨

发布时间:2017-12-26 11:14:37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2017年第4辑
  【刑事】
  杨胜梅故意杀人案
  ——专家证人关于被告人的受暴经历与其故意杀人行为具有关联性的意见对司法认定有重要参考作用
  关键词:家庭暴力,明显过错,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因果关系 参考作用。
  裁判要

  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对被告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此类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法官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的过错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认识等专业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李东、焦捷等诈骗案
  ——采用刷卡交易后撤销资金、中断信号的方式骗取收单行垫付资金的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刷卡交易 收单行垫付资金 诈骗罪
  裁判要旨

  采用刷卡交易后撤销交易、中断信号的方式骗取收单行垫付资金的行为应定性为普通诈骗罪。


  吴剑平、吴剑伟等敲诈勒索案
  ——高速路上驾车“碰瓷”的刑法定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 敲诈勒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性
  裁判要旨

  案件中被告人在高速路上选中特定的“碰瓷”车辆后,在不对其他车辆造成干扰和影响的情况下,利用弹弓制造车辆碰撞、擦挂声音,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要求对方赔钱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陆伍兴运输毒品案
  ——判断被告人对其运输的毒品是否存在主观明知的方法
  关键词:刑事 运输毒品 主观明知
  裁判要旨

  在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辩称不明知其所运输的货物为毒品的,应当参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被告人被抓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对毒品的熟悉程度、毒品犯罪前科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被告人存在《纪要》中所描述的情形,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在排除受其他人蒙骗的可能性后,可认定被告人对其运输的毒品存在主观明知。


  董志超、谢文浩破坏生产经营案
  ——互联网经济中“反向炒信”行为的刑法评价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   反向炒信   破坏生产经营
  裁判要旨
  1.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恶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导致竞争对手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2.淘宝平台的搜索排序属于互联网经济的运营方式,应认定为生产要素。在刑法解释上,可以比照实体经济的信誉、商誉予以解释。反向炒信既损害了对方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了生产经营,二者竞合的,应择一重处。

  3.被害单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综合案发时行业发展趋势、被害单位日常收入情况、案发时收入情况,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予以认定和评估。


  【民事】
  FENG HE (贺峰)诉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司法宣传“新闻源”侵权型名誉权纠纷的审理
  关键词:民事  名誉权  司法宣传 “新闻源”侵权的认定
  裁判要

  当事人提起诉讼,具有相应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可被认为存在一个具有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的严肃争议,即使撤回该案诉讼,亦不构成对于他人名誉权的侵犯。相关的司法宣传是对诉讼行为的正常报道,亦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无关,当事人提交诉状、证据等材料进行诉讼并非后续司法宣传的“新闻源”,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诉宁波市北仑鑫盛达箱柜厂、宁波博森汽配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损害第三人利益之“恶意串通”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恶意串通 通谋虚伪表示 第三人利益 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第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损害其利益而致合同无效,应承担举证责任。应结合合同签订后的履行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习惯等来判断缔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从而认定合同的效力。


  台州市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浙江欣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时间点应以抵押权人知悉为限
  关键词:民事 最高额抵押  查封 扣押  担保债权确定时间点
  裁判要旨

  最高额抵押合同存续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该抵押物所担保债权确定的具体时间点应以抵押权人对该情况的知悉为限,只有当抵押权人知悉该查封或扣押时,方能产生抵押债权确定的法律效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诉张恒、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因预告登记义务人的违约行为而失效
  关键词:民事抵押权预告登记 违约行为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预告登记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而未申请登记系预告登记义务人的违约行为所致,不产生预告登记失效的法律后果。预告登记权利人对设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能够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起算时间,应为预告登记义务人领取房屋产权证书之日。


  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诉朱俊强、徐萍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贷类案件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民间借贷 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款项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所负之合理债务,即使是一方举债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事项,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应负举证责任。


  【商事】
  北京全圣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郅瑞香、冯静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的认定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机会
  裁判要旨
  不得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主体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认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公司机会规则,应考量涉案商业机会是否为公司机会,包括是否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能力获取该机会等因素,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实施了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诉周文娟、福州恒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利保护
  关键词:民事 抵押权预告登记 优先受偿 阶段性担保
  裁判要旨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产生设立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在商品房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已具备物权登记条件,人民法院应责令购房人限期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购房人拒不办理而导致抵押登记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可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债权人对抵押房产的处置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对处置款优先受偿后尚有余款的,应优先清偿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开发商的垫款本息,余款的退还购房人。


  李文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未投保涉水险的发动机进水损失不应得到赔偿
  关键词:机动车损失保险  暴雨  发动机进水  免责条款 部分赔偿
  裁判要

  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不含涉水险)中既约定保险人对因暴雨导致的车损应予赔偿,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致损免责的合同责任范围之确定,应结合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以近因原则为核心,区分“因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和“因暴雨导致的其他车辆损失”的内容,考虑实际损失的性质,对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依法进行认定。


  【知识产权】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视频聚合软件侵权责任的认定
  关键词: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认定标准 服务器标准实质性替代 利益平衡原则
  裁判要旨

  对于采取深层链接模式的视频聚合软件侵权责任的认定重点在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步骤:一、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权利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系聚合软件提供了作品内容,而聚合软件不能证明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则聚合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二、如果聚合软件能够举证证明相应内容未存储在其服务器中,其仅实施了链接行为,那么再根据聚合软件实际呈现内容的方式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实质性替代了被链网站传播作品。如果聚合软件的行为符合上文所述的侵权构成要件,则应认定其构成侵权。


  【行政及国家赔偿】
  宣城曼图林业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
  ——撤销林权证登记行政行为中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
  关键词:林权证登记 信赖保护原则 林地权属 行政确认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无关键性证据证实原林权证登记有误的情形下,直接撤销原证,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同时侵害了基于转包而取得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的信赖保护利益。为此,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林权证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林惠勇不服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案
  ——行政利害关系的逻辑解读与司法判断
  关键词:行政许可 行政相对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 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 实际影响
  裁判要旨

  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才能作为适格主体提起行政诉讼。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关键是考量具体行政行为对起诉人合法权益或者事实性利益的实际影响是否达到了“具有法律意义”的程度。


  王道渊、蒋金军申请国家赔偿案
  ――二审发回重审后不起诉案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关键词:国家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一审作出有罪判决,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仍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王怀勇诉光山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对行政违法行为竞合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合理性审查
  关键词:行政  行政违法  行政处罚  法律竞合  合理性审查  一事不再罚
  裁判要
  当行政违法行为存在法律竞合情形时,对行政机关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为保证以合理方式达成行政管理之目的,应当对其合理性予以司法审查。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