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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6辑裁判要旨

发布时间:2017-12-26 11:19:28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2017年第6辑
  【刑事】
  解旭辉故意杀人案
  ——“疑罪”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有罪供述 证据不足 疑罪从无
  裁判要旨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当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害人的准确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被告人所供称的作案工具不能确定且不在案,案发现场的非封闭式亦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虽然被告人作有罪供述,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叶培、张阳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既未遂与自首认定
  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既遂 自首 食品
  裁判要旨

  利用受托购买茅台酒的机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商品和货款均未实际交付即被公安部门全部查扣,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被告人在公安上门后才被动配合调查,没有主动投案情节,不构成自首。


  仲加杰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与他人的共同共有房产中的个人“份额”可成为刑事判决的中的“责令退赔”对象
  关键词:违法所得 追缴 共同共有  析产 退赔
  裁判要旨

  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因被其挥霍而无法被追缴时,如需用其与他人共同共有房产中的个人“份额”进行退赔,可在诉讼程序中,采用有效方式对该共有房产予以析产,用该房产中被告人的个人“份额”弥补其所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恢复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关系裂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李泽银盗窃案
  ——使用假币掉包换取真币的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掉包 盗窃 持有 使用假币
  裁判要旨
  1.单纯利用假币作为犯罪工具来窃取或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

  2.对于以假换真、骗偷兼有的“调包”行为,尽管被告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该欺骗行为只是为其秘密窃取财物创造条件或提供掩护,被告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手段是秘密窃取,因此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民事】
  焦作市振林磁业有限公司诉刘春鸣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
  关键词:民事  劳动争议  竞业限制  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刁月扬诉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收件人因快件丢失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
  关键词:民事 侵权纠纷 快递公司 收件人 赔偿范围
  裁判要

  在快递公司将寄送的物品丢失的情况下,收件人虽不是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但当收件人对快件具有某项权利时,其可以侵权纠纷主张自己的权利。快递公司由于自身过错导致快件丢失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快递丢失造成的合理损失,而不受“邮寄须知”上载明的邮寄费用5倍的限制。


  李彩玲、李小平诉张春翎、李天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通谋虚假表示的判断及效力认定规则
  关键词:民事 意思表示 通谋虚假 判断 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构成通谋虚假表示行为的,伪装行为无效,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隐藏行为进行判断,进而依照法律规范确定其效力。


  嘉禾县罗卜安煤矿诉雷秋生工伤待遇纠纷案
  ——工伤认定不是工伤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
  关键词:民事  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 行政程序
  裁判要旨

  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工伤职工应当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


  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省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无法实现时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关键词:民事  履行方式   合同目的  诚实信用 继续履行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因违法无法实现时,若合同其他内容合法有效,通过其他方式能够继续履行且继续履行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吴某某诉钟某某、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
  ——林木折断纠纷中林木所有人与林木管理部门侵权责任的划分
  关键词:林木折断损害 侵权人认定 侵权责任划分
  裁判要

  人步行途经某房屋围墙外时,被院内突然折断坠落的树枝砸伤,除了房屋所有人应承担责任外,作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部门,在得知涉案林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未能及时提供技术指导,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商事】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赤峰鹿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约定多种权益实现方式不影响诉讼进程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  诉讼  同时约定
  裁判要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通过申请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方式实现权利的,原告未经此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支持。

  2.主合同约定赔偿其他一切损失,从合同将损失具体化时,应遵循“直接且必要”的原则,区分损失的产生是否是主合同违约行为导致的合理损失。


  陈玉真诉韩荣、桂粉金股权转让纠纷案
  ——公司股东代非股东收购公司股权行为的效力认定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  股权收购  有限公司人合性
  裁判要

  《公司法》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赋予股东在股权收购上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而股东规避其他股东行使其优先购买权而以公司股东的名义代非股东收购公司股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具有实质违法性,应当认定无效。


  【知识产权】
  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科艺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域名纠纷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交叉时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域名注册使用 交叉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
  1、因将他人商标注册成域名而引发的纠纷审理中,对于驰名商标,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直接认定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对于非驰名商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而不宜同时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电子商务”有严格的限定,需要满足该交易必须通过网站完成,如果只凭网站信息而产生交易意愿,但通过对商品和交易者线下后期考察再进行交易的不属于此处的“电子商务”。

  3、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即使没有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的“电子商务”,也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蓝盒国际有限公司诉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乐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
  ——实用艺术品的认定与保护范围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认定、实用艺术品保护的条件与范围
  裁判要

  对实用艺术品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有一定的条件和范围的限制。关于实用艺术品的认定条件,一般认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相互独立;二是能独立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三是艺术设计达到了一定的艺术高度。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保护,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实用艺术品中具有艺术美感、构成美术作品的部分。


  【行政及国家赔偿】
  山东鲁华能医药有限公司诉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工商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事由的认定
  关键词:行政处罚 股权冻结 股东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

  工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公司变更登记,使被冻结的股权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个旧市高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员会、个旧市发展改革局其他行政管理案
  ——管辖权的确定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管辖权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作出了“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规定。因此,对于复议改变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案件,应该以复议机关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对行政诉权和行政行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从行政诉讼的标的来看,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涉嫌违法的行政行为。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第七条的规定内容看,只有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有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够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宁波黄家埠滨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保行政非诉执行案
  ——镇政府与污水处理公司关于环保处罚的追责约定无效
  关键词:追责约定 无效 镇政府 污水处理
  裁判要旨
  1、镇政府与污水处理公司关于环保处罚的归责约定不影响环保局对污水处理公司的处罚。

  2、进水水质是否符合排污企业与污水处理公司之间的约定不影响环保局对污水处理公司的处罚。


  重庆福斯特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盐务管理局铜梁县分局盐业行政处罚及重庆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应属于何种行政监管领域
  关键词:饲料添加剂氯化钠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既是《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饲料添加剂,也是《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畜牧用盐,因此应当受《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食盐专营办法》的双重调整。那么对原告购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行为适用《食盐专营办法》进行规制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认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应当由盐业管理机构监管执法以及不应当依据《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