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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1期:准确把握法院职权定位 不断优化审判管理模式

发布时间:2017-12-27 10:28:48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2017年第21期:
准确把握法院职权定位不断优化审判管理模式
陈敏光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观点摘要
  ★法院的司法监督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监察机关的监察监督相对独立,三者都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应重视司法监督,通过司法审查来判断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可考虑在法院外部设立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法院重大司法行政事务的决策;在法院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司法委员会的决策和管理法院的日常事务。

  ★法官配套薪酬改革面临着职业标准和市场标准的双重考验,要努力做大做强中青年人才储备。

  2017年9月7-8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司法改革与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修改理论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与会大法官、知名专家学者和其它参会代表围绕“法院的设置与职权”、“法院管理”、“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摘其要者供参考。
  一、法院的设置与职权
  (一)法院的司法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监察机关的监察监督相对独立,三者都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依据、理论根据、实践效果和我国政权架构来看,由法院监督政府依法履职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中应保留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应重视司法监督,通过司法审查来判断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二)司法行政管理与省级统管的探索。司法行政事务的省级统管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实践可行性,当前司法行政事务的省级统管存在改革举措与地方利益相冲突、司法行政管理权和审判权存在不同频共振等问题。要做好司法行政管理是中央事权的理论论证和政策宣传工作,将法律修改提上议事日程。在实践操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尝试设立司法行政局,下设司法警察局、行政装备保障局、执行局、审判保障局等部门。
  (三)司法职权的层级配置。司法职权的层级配置存在事实审质量不高、上诉审功能弱化等弊端。可考虑设计三级终审、并由最高法院行使复审决定权的制度体系,即基层院一审(事实审)、中院二审(法律审)、省院三审(法律审)、最高法院决定复审。同时,应明确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的审判监督关系,强化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的地位。
  二、法院管理
  (一)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改革。法院行政事务管理存在管理职能比较分散、管理专业化不足等问题。在行政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应考量三个因素,即契合改革方向、结合中国国情、符合审判需求。可考虑在法院外部设立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法院重大司法行政事务的决策;在法院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司法委员会的决策和管理法院的日常事务。此外,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尚无可资借鉴的蓝本,且存在财政支持有难度、法院与外包企业尚未形成良性互动等问题,应加强研究、制定标准,将适宜购买的社会服务纳入法院财政管理体系中。
  (二)法院大部制改革。大部制改革将法院内设的众多庭室改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诉讼保障、诉讼监督、执行等七大部,副院长系每个部的负责人,庭长和副庭长编入审判团队担任主审法官。根据成都法院的经验,法院大部制改革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与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相契合。
  (三)审判委员会运行模式。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宽泛、上会案件缺乏过滤机制等,目前的审判委员会运行模式存在着职能过多、效率不高等问题。可考虑建立专业委员会制度、优化委员结构来优化审判委员会运行模式。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应落实法官权利保障、明确法官的责任承担、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法官素质。法官权利保障包括法官身份去行政化、薪酬待遇与身份相匹配、职业保障落到实处、对权力干预设置有效的屏障等。法官责任承担要切实可行,追责的条件必须明确科学、防止偏差。完善监督机制要注意划清监督和舆论的界限,不能用舆论代替审判。法官素质的提高要依靠有效的培训。
  三、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管理
  (一)审判团队建设的转型。组建审判团队应考量法院审级、人员结构、案件情况、辅助力量等四个因素,还应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人案匹配、提高司法效率、做好传帮带教工作等。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背景下,还应前瞻性地做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工作,让法官回归审判本位,履行好司法判断职权;法官助理在承担辅助性工作、书记员在承担事务性工作的同时,要努力转型成为法官的智力助手。
  (二)助理审判员制度的检视。针对助理审判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在定位上明确规定法官的权利和办理案件的范围,为助理审判员办理案件预留空间;在层级上将助理审判员限制在基层法院任命,和未来的法官遴选制度相衔接;在体系上将助理审判员的设计纳入到整个司法改革事业当中来统筹考虑。努力形成法官助理—限权法官—全权法官的法官养成链条,缓解人案失配、促进繁简分流。
  (三)法官助理考核评价机制的完善。法官助理制度存在定位不准确、缺乏统一认识等问题,在司改背景下要认真对待法官助理的制度设计。摈弃法官助理来源单一化的做法;建立法官助理的混合考核评价机制,内含法官助理自身评价、法官及其所在业务庭、其他职能部门的综合评价等;充实法定化、制度化的评价内容,明确法官助理辅助性、服务性的同时,保障其应有的独立性。
  (四)人民陪审员启动模式的优化。在当前的陪审员复合启动模式中,当事人申请模式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而法定强制模式却存在“扩张适用”的风险。应改变过往单纯“追求数量”的做法,以“分权制约”、“凸显权力”、“注重效果”为原则来优化人民陪审员启动模式。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自治机构参与陪审员制度启动,确保陪审员启动模式制度建构中权利的主导性,完善保障陪审员启动模式良性运转的配套制度。
  (五)法官薪酬改革的推进。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官的配套薪酬改革面临职业标准和市场标准的双重考验,要努力做大做强中青年人才储备。要以现有经费保障水平为基础定位法官工资水平,法官工资脱离公务员工资体系要分阶段、分步骤进行,要符合法官职业特性。
  (六)司法荣誉制度的健全。司法荣誉制度有人员统摄的政治性功能、节约成本的经济性功能、承载传统的社会性功能。为了切实增强法官司法荣誉、充分发挥司法荣誉制度的效能,在理念定位上应与法院人员职业化改革相契合、与法官选任制度相结合、与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相结合,在具体设计上要形成固定的类型和评选规则,在规范评审环节要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提高透明度,增强仪式感,提升司法荣誉授予的庄重性、权威性。
  (作者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