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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数字智能“解锁”司法生产力

发布时间:2018-01-09 16:00:39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智慧司法建设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一个重要维度,用科技“解锁”和“赋能”司法生产力,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优势,必定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后,全国法院掀起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热潮,通过参加以“学懂、弄通、做实”为宗旨的学习,笔者对党的十九大精神有了更系统的理解,特别是对全面依法治国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党的十九大已经准确标定数字智能时代司法文明的新坐标,新时代的中国必将向世界展现更加人本、高度智能和更具公平正义获得感的司法成就。本文试从四个方面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智慧司法建设谈几点学习体会。
  第一,要站定“百尺竿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号召全党同志“登高望远”,用“极不平凡”形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指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有效实施”的五年。五年来的法治成就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司法建设要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上,在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全面推开之后,在司法体制改革架稳“四梁八柱”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后,朝着“综合配套”的方向深化和推进。
  第二,要敢于“更上层楼”。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这让我们深刻认识到若想把握新时代司法工作的特点和任务,离不开对司法大数据的充分运用,这为新时代司法文明的新坐标划定了数字与智能的象限。现代科技革命不是在现状的延长线上追求简单的技术进步,而是一场在基本理论、科学方法和共识信念上的范式转换。搭载互联网而来的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伟力在我国司法中得到迅速应用,指数级放大了司法者的创造力,有望解决旧模式下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人力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不再是将来时而是现在进行时。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工作者不能坐等量变催生质变,而是要敢于用质变引领量变。
  第三,要明晰数字智能基本原理。首先,要正确认识复杂网络、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三者的关系。如果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复杂网络是树根,大数据就是树干,人工智能就是枝叶和果实。智能的钥匙是大数据,智能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处理数据的问题,数据量越大,越能够建立相关性,消除不确定性,机器的智能水平就会越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因此,司法大数据的海量累积和复利效应,决定了智慧司法革命的趋势不会逆转,越早认识到这一点,对现代科技的拥抱就越主动。其次,在路径上,要注重“链接”和“枢纽”。网络如同人的大脑,充满节点与神经元,当这些神经细胞相互连接时,便会形成一个令人惊讶的网络。而一个网络中总有一些节点比其他节点拥有更多链接,一旦抓住这些枢纽节点,整个网络的结构就变得清晰,无序之中便会浮现出有序。因此,复杂网络纵有千姿百态,只要重视搭建数据之间的链接,实现全国“一张网”,深刻洞察无尺度网络的特点,用海量的大数据对枢纽节点进行不断的训练和调整,就可以有效增强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推动的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司法大数据开发应用、智慧法院建设等,通过对全国法院案件数据的实时汇聚,联通了各地和各级法院之间的“数据孤岛”,推动了司法大数据与国家信息资源的融合运用,有助于总结案件裁判规律,研发更高水平的审判智能辅助系统,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为司法决策和国家治理提供科学参考。
  第四,要坚守初心使命。司法有司法的规律,而司法规律正是现代技术应用于司法需要严守的边界。司法权的核心是判断权,司法有中立性、独立性、亲历性、终局性,人类司法活动的总体发展的规律是“从野蛮到文明,从恣意到规范,从愚昧到科学”,这些特征和规律不应由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应用而被替代、稀释或消解。面对不断突破想象的现代科技革命和挑战,司法的顶层设计显得至关重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想穿越技术的迷思,必须不忘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牢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使命,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给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发展插上科技的翅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者须臾不敢忘却的指南针,帮助我们区分技术的进展,哪些能增进人民福祉,哪些会给公平正义带来威胁,寓科技理性于司法理性,这远比任何地图都更加重要。
  智慧司法建设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一个重要维度,用科技“解锁”和“赋能”司法生产力,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优势,必定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6日第2版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系列谈(26)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