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8辑
【刑事】
刘灼波破坏生产经营案
——阻止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损害其种植物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关键词:牟取非法利益 破坏生产经营罪。
裁判要旨
为牟取个人利益,非法阻止被害人在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并损害被害人种植的果树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黄小丽、王海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既遂形态的认定
关键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既遂形态
裁判要旨
为催收债务,编造火灾、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致使幼儿园停课,公安机关采取紧急疏散人员、防恐排爆等处置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既遂。
王力军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标准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 兜底条款 危害程度 处罚必要性
裁判要旨
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而买卖玉米的行为,虽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非法经营罪列举的情形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陈志勇盗用身份证案
——盗用身份证件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 盗用他人驾驶证 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盗用他人驾驶证、冒用他人身份,致使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主体错误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
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恒书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之“申请有错误”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财产保全 申请错误 赔偿
裁判要旨
财产保全申请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和持有的证据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应当认定为申请保全错误。
赵祥云诉无锡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的侵权救济
关键词:工伤保险 侵权赔偿 法律适用 归责原则 过错认定
裁判要旨
1、劳动者在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仍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不能理解为劳动者在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得再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侵权赔偿,只是劳动者应优先通过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2、我国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竞合时的关系是“工伤优先+差额补充”模式,劳动者在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仍有权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侵权赔偿。
3、工伤保险赔偿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赔偿是过错责任,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过错时标准要低,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
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业主委员会诉沈阳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
关键词: 民事 公共设施 经营收益 共有权 擅自使用
裁判要旨
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罗秀英诉四川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蓝秀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关键词: 民事 民间借贷合同 商品房买卖 担保 禁止流押
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拒绝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苏凤珍诉天津商业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提供劳务者受害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审查用工者的性质
关键词: 民事 侵权 提供劳务者受害 使用人责任 无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
1、在使用人制度内部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均为个人时,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规范竞合,此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时得减轻用工者的赔偿责任。当接受劳务者为非个人时,不发生请求权规范的竞合,此时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可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十一条的正反限制得出,无需在确定“合理的数额”后再按十一条规定的与有过失规则调减。
3.法律解释问题并非事实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不受当事人主张情况的影响,适用当事人未主张的法律规范不违反辩论主义原则。
李学州诉申学文身体权纠纷案
——相当因果关系中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关键词:民事 侵权行为 相当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中断 过失相抵
裁判要旨
一方先行的侵权行为诱发了另一方采取一定危险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虽然先行侵权行为并未直接导致最终损害,但若先行的侵权行为与最终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则也应当认定侵权人的责任成立。此外,侵权人责任成立并不排斥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商事】
王川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合同纠纷案
——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中银行违约责任的司法审查
关键词: 商事 合同 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 违约责任 监管责任
裁判要旨
在投资者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业务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商业银行属于广义的“居间人”,仅提供交易平台服务,无需对交易对象即交易双方所发出指令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银行一旦完成了指令内容,即履行了合同义务,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赵小菊诉孙小芬、广州新创博文具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股东签名不全的股东会决议不当然无效
关键词: 股东会决议 成立 效力
裁判要旨
股东会决议成立与否应以会议的召集、议事方式、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约定,以及决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判断依据,股东成员签名是否完备并不必然影响决议效力。
罗志群诉戚仕年买卖合同纠纷案
——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不构成一方自认
关键词: 较大争议 自认 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
1、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应限于或针对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若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各方应负有相应举证责任证明之;
2、举证责任转移需要本证举证方已穷尽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为前提。本证举证方仅初步举证或解释某一事实的存在,不产生由对方提供反证证明该事实并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
成都兴川文投投资管理公司诉达州联信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杨庆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
关键词:股权代持 合同效力 股东资格确认
裁判要旨
显名股东处分其持有的股权,虽未办理变更登记,实际出资人仍不可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转让并非要式行为,显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则股权转让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产权】
莆田市华南副食品有限公司诉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南通盛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条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关键词:擅自使用 商品条码 行为认定
裁判要旨
商品条码可以称为识别商品来源及其他商品信息的标识,他人在自己商品上擅自使用权利人商品条码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以及相关销售环节中对商品来源及相关商品信息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商品条码专用权人利益,损害相关公众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山特维克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法院采信单方鉴定结论的条件
关键词:单方鉴定 侵权推定
裁判要旨
在无法获取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照片、录像,结合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方案。
五常市大米协会诉黑龙江省永超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定标准及合理使用的认定
关键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混淆 合理使用
裁判要旨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定中混淆可能性,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产地以及与该产地密切相关的产品品质特征的混淆与误认,而不是对具体的商品提供者的混淆。
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以外的其他人主张合理使用的,必须举证证明其商品来源于该地理名称所指的地域产区,使用目的是为了指明商品的产地,并且不是在商标意义上进行使用。
【行政及国家赔偿】
韩亮诉宜昌市桥边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建设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
——行政诉讼被告适格的确认
关键词: 行政诉讼 适格被告
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宜昌市桥边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履行行政职责,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鞠景森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行为及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债权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关键词:行政诉讼 债权人 税务查收 利害关系
裁判要旨
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债权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陆元章、吴在晋等八人诉厦门市建设局不履行答复义务案
——行政机关对咨询作出的答复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关键词:行政诉讼 咨询答复 可诉性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咨询作出的答复,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以行政公文形式排除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构成行政垄断
关键词:行政垄断 限制市场竞争 利害关系 行政赔偿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行政公文中直接指定某企业负责实施某一领域经济活动,从而排除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的,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
2、经营业务范围与行政管理领域相重合的市场经营者,与行政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行政垄断行为可能侵犯其公平竞争权,市场经营者可以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赔偿以直接财产损失为限,行政垄断行为未对当事人既有权利造成实质影响的,或者当事人受损利益并未合法利益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