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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1辑裁判要旨

发布时间:2018-01-17 10:22:53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刑事】
  朱伟侠、王永平等容留、介绍卖淫案
  ——共犯过剩的处理
  关键词:共犯过剩超限行为犯意升级可预见性
  裁判要旨

  在共犯过剩情形下,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超限行为,但对其他行为人的犯意升级处于非“明知”状态时,不能推定其对超限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在超限行为范围内不成立共同犯罪。


  潘二矿交通肇事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承担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错责任保险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旨
  1.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2.被告人逃逸,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免责。

  3.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张树超生产假药案
  ——购买假药盒、药板、说明书进行加工包装构成生产假药罪
  关键词:生产假药罪犯罪未遂案值认定
  裁判要旨

  行为人购买假药盒、药板、说明书进行加工包装的行为,属于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应认定为生产假药罪的实行行为;行为人所生产的假药大部分尚未完成包装,未标价、未售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其案值应当依据同类真药的价格进行认定。


  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作为犯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

  多人合伙承包工程,负责合伙财务的合伙人携款逃匿,其他合伙人有能力支付,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期限内仍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所有合伙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共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蒋光辉、武利军侵犯商业秘密案
  ——涉密技术信息使用公开只要求相关公众具有获得该信息的可能性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为公众所知悉使用公开鉴定意见
  裁判要旨

  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应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因使用涉密技术信息而导致信息公开,或者导致该信息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对针对该事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査,不能排除涉密技术信息已经被使用公开的合理怀疑时,应认定行为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民事】
  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知情权纠纷案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知情权
  关键词: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
  裁判要旨

  国家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但对该权益内容未予明确。本案通过体系解释并结合利益衡量的方法,明确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营利性民办学校归类为营利法人,其举办者有权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知情权。


  顾恺诉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如何确定公司在设立阶段所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主体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公司设立阶段签订合同民事责任主体
  裁判要旨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的设立阶段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施工合同,如果该行为属于设立公司的非必要行为,且发起人存在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则由发起人作为该合同的民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秀梅诉张清贵、北京京蒲富丽达科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的认定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害关系
  裁判要旨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与他人之间生效裁判文书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因其与原诉讼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原诉讼案件的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股东不得刺穿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对外部债务关系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诉杨惟德劳动争议纠纷案
  ——“并重保护”原则下劳动者违约赔偿责任中平衡劳资双方权益的司法裁判标准
  关键词:“并重保护”原则违约赔偿责任因果关系合理赔偿
  裁判要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便利,为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泄露所任职单位客户信息,导致用人单位丢失客户资源,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诉讼中能否证明劳动者违约行为与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争点。法官针对因果关系进行的自由心证过程中,不宜就高度盖然性标准做过于机械和保守的理解,即使在用人单位不能提交直接证据时,亦可在综合考虑案件背景环境、违约行为直接目的、一般社会经验以及用人单位的举证可能性等因素后,在间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2.合理确定适宜劳动者承担的赔偿数额,最能体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专业特色。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范围应当以直接损失为先决条件,以负担能力为限制要求。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简单适用普通民事法律中的全部赔偿原则,法官应当根据违约行为恶劣程度、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违约动机和目的、劳动者承受能力、用人单位损失程度等情况,本着正义衡平的信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叶红阳诉杜朋、华福明等追偿权纠纷案
  ——非典型担保意思表示下抵押人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物权区分原则非典型担保抵押登记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非典型担保是在法典之外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担保形态,被广泛运用于经济交往中。在物权法定原则下,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仍有其独立发展的空间。因《物权法》确立了区分原则,厘清了登记与合同效力之关系,此种非典型担保意思表示下,债权人因不动产未经登记虽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人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湖南有色国贸有限公司诉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担保人明知主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应承担担保责任
  关键词: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
  1.保障债权实现是担保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交易双方通过担保的加入,构建一个更加稳固的交易关系,从而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轻易免除。
  2.担保人明知主合同当事人之间名为买卖关系实为借贷关系时,还为其担保,构成对借贷关系的债务担保。

  3.当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应免除。


  北京市铭泰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占有侵害之物权保护与公用设施的私权限制
  关键词:占有侵害排除妨害公用设施权利限制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占有。

  对于锅炉房等具备公共使用要件属性的动产或不动产,基于公用设施的特殊性,即便属于私人所有,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对其权利行使予以限制。


  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万琪借款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中服务期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承担
  关键词:委托贷款合同服务期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作为委托人、银行作为代理人与借款人劳动者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中关于服务期及相应违约责任的约定,只要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服务期违约金应当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在考虑劳动者主观故意和用人单位客观损失的基础上,可以适用惩罚性违约金。

  3.民间借贷关系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但总金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委托贷款合同中认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时,法院可以结合借款人的过错程度、出借人的损失情况、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等,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法规综合确定。


  黄恒超诉张鑫、高新来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排他适用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程序排他适用
  裁判要旨

  尽管《民事诉法》同时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是对生效文书两种救济方式,但在主体重合的情况下,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并用。


  【知识产权】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互联网行业中网络平台提供方与第三方应用基于用户数据信息商业性使用的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用户数据信息OpenAPI商业诋毁
  裁判要旨

  网络平台提供方可以对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基于自身经营活动收集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用户数据信息主张权益。互联网中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API模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第三方应用未经用户同意且未经开放平台授权,获取并使用平台用户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行业中,一方披露另一方负面信息时,虽能举证证明该信息属客观、真实,但披露方式显属不当,且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评价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商标的显著性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商标的显著性
  裁判要旨

  《商标法》对于申请注册标识的显著性是要求包括将来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以及已经具有识别性的显著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特有性是指区分商品来源的现实性,其强调的是名称、包装、装潢通过商业使用,客观上已经起到区别商品的来源,审査的重点是实际的商业使用行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标识本身并不能当然证明该标识通过使用获得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性。


  【行政及国家赔偿】
  徐发前诉砀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案
  ——“未批先征”情形下行政赔偿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关键词:行政赔偿征地补偿未批先征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在取得征地批复前即违法实施征收土地,该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地上附着物、农作物等损失的赔偿与土地征收补偿无关。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相对人征地补偿,不应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事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亦未就此举证的,相关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参考类似物品通常造价、产值酌定。


  王玉英诉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违法建设拆除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及举证分配
  关键词:行政诉讼违法建设赔偿范围举证分配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违法建设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本身的价值及房屋租赁可得收益,不应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未通知相对人限期自行清理拆除物料的,应当承担对建筑材料残值的赔偿责任;对相对人存放于违法建设内的物品情况,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举证义务,损坏或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门潮连大桥有限公司诉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交通行政协议案
  ——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行政优益权的运用审查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审理规则
  裁判要旨
  因国家政策变化致使不能继或不能实现协议目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优益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给予合理补偿,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该解除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