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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编写体例及说明

发布时间:2018-04-26 16:26:49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为贯彻落实全国案例工作会议精神,突出“立足实务,着眼学术,开拓视野,提供服务”的工作思路,坚持“反映审判面貌,总结审判经验,服务审判工作”的编辑方针,自觉把案例选编植入各项审判业务工作之中,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体系之中,融入中国审判理论体系研究之中,充分发挥案例信息汇集、资源整合、法理阐释、存史资治功能,《人民法院案例选》自2018年第1辑起采用修订后的编写体例和报送规范,具体要求(案例样式参见附件一)如下:
  一、编写体例
  ×××××案(主标题)
  ——×××××的认定/适用/定性等(副标题)
  主标题即案例的名称,包括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案由。例如,顾雪峰诉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副标题应当侧重简要概括案件的指导意义,但要与裁判要旨相区别。例如,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属性的认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与裁判文书中的名称一致,使用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全称;
  (二)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写明其中两个当事人名称即可,其他当事人以“等”字代之;
  (三)案由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关于规范行政案由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编写。
  关键词
  以词或词组反映案例涉及的最关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标示次序应根据关键词的涵义由大到小排列。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关键词的数量一般为3—5个,中间用空格隔开。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应当简要归纳和提炼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方法。一个裁判要旨归纳为一个自然段。有两个以上裁判要旨的,按照裁判要旨的重要性或者逻辑关系用数字顺序号分段标示。
  相关法条
  列明与裁判要旨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及其条文的序号和具体条文内容。法律以其全称加书名号表述。
  案件索引
  “案件索引”由审级、审理法院、案件编号(即案号)及结案时间组成。
  例如: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号(×年×月×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号(×年×月×日)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京高民申字第×××号(×年×月×日)
  基本案情
  ×××诉称:……
  ×××辩称:……
  (分别概述起诉、答辩或辩护主张及其理由,特别是要写明本案诉讼的法律适用争点及诉辩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准确概述审理查明事实。一般不列具体证据,但与裁判要旨有密切联系的,在查明事实之后列出具体证据。与裁判要旨相关的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详加阐述)
  裁判结果
  ××××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刑事、民事、行政等)判决(裁定等)……(写明裁判结果)。宣判后,×××提出上诉(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刑事(民事、行政等)裁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则写明改判、发回重审的简要理由和情况。再审的写明再审的简要理由和情况)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结合案情和裁判要旨分析阐述裁判理由,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案例具体情况,可以针对诉辩意见论述,也可以列出裁判要旨问题直接论述。可以在裁判文书理由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充实,但理由部分不能与裁判文书论述矛盾,也不能出现新的事实。一、二审等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一般只写生效裁判的理由)
  案例注解
  本部分要紧紧围绕裁判要旨,对裁判中的论点、理由、结果、指导意义等进行阐释和说明。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裁判要旨所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内容和知识;本案所解决的法律争点问题;裁判的思路和方法;本案例的指导意义;类似案例及关联;本案例参照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案例最后应写明不同审级法院的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及编写人姓名和所在法院。编写人应在文末注明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反馈修改意见等情况。
  附:裁判文书
  文末必须附本案有关的全部裁判文书。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裁判文书,以备编辑时查阅、审核。
  二、编写规范
  (一)文稿所涉及的人名、地名、单位名称,不得有差误,一律使用标准简体汉字。文稿中第一次出现外国人名、地名、机构名称、文件名称时,在中译文后括号内注明原文。
  (二)引用报刊、文件、法律,一律加书名号。法律名称除[相关法条][裁判结果]处用全称外,其他地方法律都直接用简称,如:《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法条中涉及到第几款第几项的不要加括号,如:《刑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众多书名号《》之间以及“”之间的顿号去掉,如:“我国《宪法》《刑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文件中“关于”前的书名号要放在发文单位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的规定》。文中(以下简称“××公司”)中公司的名称不要加引号。
  (四)数字的用法。文中的法条数一律用汉字,如:《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但案件所涉金额等用阿拉伯数字。
  (五)文稿应当段落分明,层次清楚。注解部分需要分层次的,第一层次序号用一、二、三;第二层次序号用(一)(二)(三);第三层次序号用1.2.3.;第四层次序号用(1)(2)(3)。
  (六)注释体例请参见附件三。
  三、报送规范
  (一)案例稿件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文档命名应为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国家赔偿、海事海商)加该案例的标题。
  (二)标题中的案由或罪名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三)各级人民法院报送案例时一次报送5篇以上案例稿件的,应当以Excel表格方式制作并附送案例目录,目录应包括案例名称、编写人所在法院及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目录样式见附件二),以便于及时统计和编选。
  (四)案例稿件应符合体例要求,做到要素齐全、内容清楚、文本确定。
  (五)案例稿件正文应当包括案例和有关裁判文书,通过《人民法院案例选》电子邮箱报送。邮箱:rmfyalx@126.com;
  联系人:次晓宇,联系电话:010-67555922。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二〇一八年四月

  附件一
  陈玉冰诉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墓地受损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附件二

      XX(报送单位全称)报送案例目录

      附件三
     注释体例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