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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所举办“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边界问题”学术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8-09-28 16:30:59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边界问题”学术研讨会在济南举办。来自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院研究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研究中心、山东大学、山东建筑大学、互联网企业等单位的法官、专家学者3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分别就互联网个人信息民事侵权责任问题认定、互联网个人信息泄露的司法救济路径、互联网个人信息侵权司法证据认定问题、互联网安全企业与个人信息保护等四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延杰在致辞中指出,随着互联网和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快速,与此同时,互联网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门课题。准确界定互联网信息民事侵权责任、有效防范个人信息侵权、畅通司法救济途径是当前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室负责人韩德强说明了当前着力研究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边界问题的重要意义,指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诉求,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个人信息保护边界如何界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个人各自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等,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360集团公司法务部诉讼部总监洪成宇从互联网企业发展的角度提出,数据是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过于机械的界定方法有可能会阻碍商业创新,应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的规范化,从而促进企业发展活力,并以此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淑华认为司法救济制度是保障权利实现的重要方式,重点从民事诉讼的侵权保护、刑事诉讼的入罪保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三个方面加强司法救济,从而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有效保护。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研究院广州分院院长王学德提出,建设现代化智慧城市,应把握好政府管理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在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政府对数据信息的全面掌握、有效监管、科学使用,更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中科睿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李学军表示如果从技术的角度可以有一些解决方案。一些问题互联网企业是有能力解决的,只是动力不足,可以考虑从立法上适当强化企业技术保护的法律责任,并注重信息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平衡,促进信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俊海从审判实务角度,论述了互联网个人信息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认定等,对互联网企业有效履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有益参考。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得华认为,我国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较弱,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学术界在个人数据是个人属性还是社会属性、个人信息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等问题上也存在争议,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同时对不同身份主体区分对待,在整体框架下做好利益衡量。
  本次研讨会在加强互联网个人信息侵权保护、规范司法救济途径以及强化互联网企业安全责任等方面形成广泛共识,取得了一定成果。(王倩)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