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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
联合主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与完善”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9-01-18 15:54:40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网

  日前,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为研讨法律修改框架,充分吸收各部门意见和专家学者建议,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未成年人法学论坛(第一期)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与完善”座谈会,于2019年1月11日在北京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实务专家和来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专家学者共二十余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座谈会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家建议修订稿)》起草团队负责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对起草建议修订稿的思路、目标以及具体框架进行了介绍,并简要厘清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来自实务部门和学术界的各位与会专家围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律名称与立法定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关系、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未来立法的原则与框架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提出了诸多具有价值的修法建议。座谈会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一、关于法律名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个名称带有较强的社会防卫属性,据悉国际上也无类似称谓,虽然在特定历史时期具有其特殊意义和考量,但这种立法思路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如何匹配需要进一步加强论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启动修改的立法背景下,与会专家建议抓住此重要契机,加强研究和论证,合理利用立法资源,认真梳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重合的部分,论证法律名称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名称变更为“未成年人司法法”或“未成年人事件处置法”。
  二、关于调整对象和法律定位
  与会专家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调整对象应为已经出现“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细分为一般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过程中,要改变现行法律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足的特点,改变现行法律条文以简单“禁止”为主的立法模式,应构建区别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调查评估机制和“不良行为”教育矫治机制,特别是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监护状态的评估、支持和监督机制。法律修改的目标旨在构建专业有效的分级分类行为矫治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支持和监督,从而在结果上自然达到犯罪预防的实际效果。
  三、关于法律修改的重点内容
  与会专家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时应予以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了研讨,包括如何加强网络保护,如何完善工读学校制度,在社区矫正时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增强教育矫治的效果,如何处置和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等等。综合与会专家的观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时重点关注三项内容:一是建立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的专门机构,类似儿童福利局之类的带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专业儿童保护处置机构;二是建立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家庭监护状态的调查评估机制;三是推动从事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兼具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背景的专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制度建构、经费保障和专业评估。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牛凯在会议总结发言时指出,要高度认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时代意义,理论界和实务界要互通有无、密切合作,抓住这次修法契机,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切实可行的机制和措施,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真正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代秋影)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