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研所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初审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法律适用分歧初审工作,根据《实施办法》,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法研所根据《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的规定,设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初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初审办),由所长担任主任,由所长指派一名副所长担任副主任。
根据工作需要,法研所安排2-3名研究人员负责初审办日常工作。
第二条 根据《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以法研所名义向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提出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的申请,由初审办负责。
第三条 法研所收到审管办立项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后,由初审办按照案件类型,分送相应专家组,研究出具初审意见。
第四条 初审办负责组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专家组,选定各专家组成员,组织专家组开展相应研究。
第五条 法律适用分歧解决专家组的成员,由法研所组织的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专家组成员构成,成员不足时,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下设18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定。
为确保初审意见的中立性,现职法官不进入专家组。
第六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初审办可以要求专家组进行与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有关的大数据研究,形成大数据分析报告。
第七条 初审办与专家组应当在工作中全程贯彻保密原则。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材料中含在审案件的,应当注意防止泄露当事人信息,以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专家组出具的初审意见,由初审办送交审管办。